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5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5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和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危桂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三十二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