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6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691號
- 上訴人
- 李長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馨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