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0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雙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慧芝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
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