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李文娟
- 上訴人黃德皇、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德皇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王雪娟律師 謝承益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3,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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