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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325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李文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德皇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王雪娟律師

      謝承益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7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83,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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