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4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473號
- 原告
- 范子珈
- 被告
- 張富川
- 訴訟代理人
- 彭上華律師
張筱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遲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下午3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473號
張筱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遲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下午3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