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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更㈠字第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
法定代理人
胡繼軒
法定代理人
仇鼎財
法定代理人
陳肇群
法定代理人
艾水苗
法定代理人
丘宏恩
法定代理人
袁書賢
法定代理人
袁斯賢
法定代理人
王秀芬
法定代理人
王玉椿
法定代理人
朱海鳳
法定代理人
謝法良
被告
楊永茂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言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訴訟代理人黃柏嘉律師、王秉信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漏載被告訴訟代理人黃柏嘉律師、王秉信律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更㈠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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