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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596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96號

原告
和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溪章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本件爭議是否經台北市計程車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處?若業經上開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則應補正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且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正調處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並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59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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