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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67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洪翠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67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被   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工消費
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章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參 加 人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日下午16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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