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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1379號

確認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79號

上訴人
高秀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佩琪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原告請求確認兩造所有之土地不動產經界,核其主張既非爭執土

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該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

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

650,000 元,是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137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經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