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4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丁莉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琳敏等間請求所有權妨害除去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