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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443號

所有權妨害除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杰正

上訴人
即原告
丁莉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琳敏等間請求所有權妨害除去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443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妨害除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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