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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小字第1288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店小字第1288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告
陳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小字第128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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