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聲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聲字第14號
- 抗告人
- 人生安然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勛元
人
上列抗告人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聲字第14號
兼法定代理 陳勛元
人
上列抗告人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