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聲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丁莉莉
- 相對人
- 楊琳敏
吳佳薇
吳佳育
吳彥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妨害除去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店簡字第44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店簡字第443號所有權妨害除去等事件民國107年7月2日、107年9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店簡字第443號所有權妨害除去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前開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