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6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訴訟代理人
- 陳靜
- 被告
- 翁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