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5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548號

上訴人
軒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小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簡永福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54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