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5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548號
- 上訴人
- 軒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小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簡永福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