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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133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王連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告
楊蓮池
被告
程國平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蓮池等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3,97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萬2,294元(詳如附表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已繳3,970元,尚應補繳1萬6,830元。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與原告。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計算如下:

㈠系爭房屋係於民國87年間建築完成,建造價額為445萬元(見原證二建造工程款收據),折舊年數至108年8月1日起訴時已達約21年,構造為加強磚造,為2層樓獨棟建築,面積合計231.2平方公尺(見原證三),則平均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3,854元(445萬元÷231.2㎡=13,854元/㎡)。

㈡依「新北市政府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所列加強磚造之耐用年數為53年,每年折舊率為1.8%,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建物現值計算公式:建物現值=建物單價×【1-(年折舊率×經歷年數)】×建物面積,計算系爭房屋之現值為199萬2,294元(如附表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房屋止,按月給付原告6,000元,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9萬2,294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13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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