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133號
- 原告
- 王連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珍律師
- 被告
- 楊蓮池
- 被告
- 程國平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蓮池等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3,97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萬2,294元(詳如附表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已繳3,970元,尚應補繳1萬6,830元。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與原告。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計算如下:
㈠系爭房屋係於民國87年間建築完成,建造價額為445萬元(見原證二建造工程款收據),折舊年數至108年8月1日起訴時已達約21年,構造為加強磚造,為2層樓獨棟建築,面積合計231.2平方公尺(見原證三),則平均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3,854元(445萬元÷231.2㎡=13,854元/㎡)。
㈡依「新北市政府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所列加強磚造之耐用年數為53年,每年折舊率為1.8%,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建物現值計算公式:建物現值=建物單價×【1-(年折舊率×經歷年數)】×建物面積,計算系爭房屋之現值為199萬2,294元(如附表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房屋止,按月給付原告6,000元,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9萬2,2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