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楊瀅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段淑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