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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3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鴻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琬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具狀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視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33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