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3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鴻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琬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具狀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視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