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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國簡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蔡寶樺

上訴人
即原告
蔡玉玲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徐家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間請求國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國簡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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