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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1146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訴訟代理人
黃雅妮
被告
謝芳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減縮聲明,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886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蔡寶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債權銀行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項目  年利率 起迄日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43,470元 19.71% 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14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