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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799號

清償現金卡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被告
石權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蔡寶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債權銀行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項目  年利率 起迄日 1 中華商銀 100,000元 20%  自民國96年6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現金卡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79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現金卡借貸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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