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7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琳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莉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店簡字第74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莉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