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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64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志煌

上訴人
楊琳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丁莉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4日本院109 年度店簡字第647 號第一審駁回其訴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即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64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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