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647號
- 上訴人
- 楊琳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丁莉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4日本院109 年度店簡字第647 號第一審駁回其訴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即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