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聲字第23號
- 聲請人
- 富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金隆
- 相對人
- 張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本院新店簡易庭以107年度店簡字第1555號裁判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在案,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查,本院107年度店簡字第155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為本件聲請人,被告為黃景南、繆丹萍,相對人僅為繆丹萍之訴訟代理人等情,有系爭事件卷宗封面及判決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甚明,且聲請人經本院於110年7月16日通知其確認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相對人及範圍,其迄未具狀表示,其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