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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聲字第2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志煌

聲請人
富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金隆
相對人
張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本院新店簡易庭以107年度店簡字第1555號裁判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在案,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查,本院107年度店簡字第155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為本件聲請人,被告為黃景南、繆丹萍,相對人僅為繆丹萍之訴訟代理人等情,有系爭事件卷宗封面及判決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甚明,且聲請人經本院於110年7月16日通知其確認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相對人及範圍,其迄未具狀表示,其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聲字第23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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