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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6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李陸華

上訴人
即原告
許建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許建淮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5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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