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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89年度店簡字第6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89年度店簡字第6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原名財團法人景文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89年度店簡字第67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