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0年度店簡字第6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店簡字第6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