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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0年度店簡字第62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店簡字第6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0年度店簡字第62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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