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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9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975號

原告
億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幼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原名銓祐電信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

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975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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