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9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975號
- 原告
- 億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幼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原名銓祐電信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
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