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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48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4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戊○○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48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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