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22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22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戊○○、己○○、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