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4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4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戊○○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