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61號
- 原告
- 甲○○
上原告與被告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 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