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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6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61號

原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 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61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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