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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訴字第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訴字第1號

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丙○○

      張孟茹

上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

伍佰柒拾柒元(135,961元即房屋價額+1,046,616元即計算94年

5月20日起至96年5月20日止二年間土地部分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及捌仟玖佰伍拾肆元,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訴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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