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訴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訴字第1號
- 原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佑祥律師
丙○○
張孟茹
上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
伍佰柒拾柒元(135,961元即房屋價額+1,046,616元即計算94年
5月20日起至96年5月20日止二年間土地部分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及捌仟玖佰伍拾肆元,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