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勞小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勞小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信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