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4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4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