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9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954號
- 原告
- 甲○○
弄2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954號
弄2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