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78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周淑媛

      蔣興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次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78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