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739號
- 上訴人
- 吳東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進發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店簡字第73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進發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