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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73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吳東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進發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73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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