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張珠卿
- 相對人
- 黃家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日所為民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家聘」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家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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