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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9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16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送達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部分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91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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