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232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店簡字第23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