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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2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23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