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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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