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三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三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有過失不諱,核與謝素真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照片八幀附卷可稽,而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亦有奇美醫學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影本一紙在卷可考,又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受有前揭傷害之結果間亦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另告訴人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駕駛行為,雖亦係本件車禍肇事之原因,然被告之上述過失既與告訴人之過失併合而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則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