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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秩易字第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森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8年度營秩易字第1號

聲請人即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
移送機關
被處罰人
即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營秩字第1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6,000元確定,惟於民國96年6月6日收受執行通知單後,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總額為6,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超出5日,應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吳 森 豐

書記官 陳 俊 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秩易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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