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秩易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8年度營秩易字第1號
聲請人即
- 移送機關
- 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
- 移送機關
- 被處罰人
- 即被移送人
-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營秩字第1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6,000元確定,惟於民國96年6月6日收受執行通知單後,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總額為6,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超出5日,應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