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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232號

撤銷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232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明秀、孫渭眞間請求撤銷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7,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23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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