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2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232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陳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明秀、孫渭眞間請求撤銷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7,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