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訴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訴字第1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乾
- 訴訟代理人
- 李合法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凱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芝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明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