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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3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曾鴻銘

聲請人
施慶何
聲請人
施明財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施蔡阿每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聲請人應補正請求返還其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號及1950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㈡、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所有之東山區田尾段1947號、1948號、1950號土地登記簿謄本,及相對人占用聲請人土地暨相對人應返還何部分土地之證據資料。

㈢、並附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3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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