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35號
- 聲請人
- 施慶何
- 聲請人
- 施明財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施蔡阿每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聲請人應補正請求返還其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號及1950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㈡、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所有之東山區田尾段1947號、1948號、1950號土地登記簿謄本,及相對人占用聲請人土地暨相對人應返還何部分土地之證據資料。
㈢、並附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