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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聲字第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聲字第3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馮美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清彬、嘉營伸線工業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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